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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样呢?背后真相是什么? 邻居带刀入宅“讨钱”,反抗吗

时间:2022-01-10 11:03:45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由于这是二十年前的旧案,很多打斗细节已经不太清晰,所以我们只能先从大的方面来看。1,于三在当地名声不太好,有次和于水法争斗之后把于水法的家居用品砸了。于三的父亲明事理,赔了于水法四百块钱。2,于三得知父亲给了于水法四百块钱后,找到于三水家要钱,第一次夫妻俩先同意给了,但是没钱给。3,第二次于三又去于水法家要钱,于三的父亲知道后赶来阻拦儿子,于三和于水法夫妇争执中,抽出了菜刀伤到了于水法的眉头,于水法拿出了木棍防卫,于水法的妻子拿出了菜刀,于三父亲一直劝架。4,混战过后,于三倒地死亡,于水法夫妻俩相继投案自首。一审对他俩判的很轻,妻子判三缓五,丈夫定罪免处。后来检察院之所以抗诉,是因为他们认为有以下情节:1,于水法当时已经用木棍将于三打倒后,于水法的妻子又用菜刀将于三砍死。2,虽然检察院没提,我想他们也考虑到了于三父亲当时一直在场拉着于三,于三对他们夫妻俩造成的威胁不至于被杀。所以后来二审分别判决他们夫妻俩十年十五年有期徒刑。在二十年前,按照当时正当防卫的标准,在一些细节上,确实是存疑的,比如说于三到底是站着被砍死的还是倒地后被砍死的?这是对正当防卫定性的关键。但是随着新的正当防卫标准的出现,这个案子也不是没有翻盘的可能。

为什么这样呢?背后真相是什么? 邻居带刀入宅“讨钱”,反抗吗

这个案件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而且在自己家里,对方持刀过来要钱,还放出狠话,并且已经动手了,不还手还等他砍死? 于三死了,恐怕是自己作恶的惩罚,如果没有拿刀还好,最多也是肢体冲突,比较难致命,而如今动刀洞棍,生死各安天命,反过来让在家被欺负的坐牢,显然哪里不对,人家都提刀找上门来了,如果不是为了杀人,提刀过来杀猪还是杀鸡?要是有人无故提刀找上门来了,大家都不还手?危急之下还手,哪还顾得上轻重,只有最后才发现人没动静了,才知道真的打死了,不在受到威胁,解除警戒!

这个案子年代比较久,很难查清事实真相。这里说二点: 一、难以确汄正当防卫。 从交代的基本情况,当时天黑还停电,那天晚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已经无法查清,目前仅有当事人的陈述,做出任何判断都很困难。带刀入宅并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只有确实进行了,并处于危险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被告夫妻身上没有伤,想说明当时身处险境很困难。 二、法律的追溯性 不久前,最高院提出了正当防卫的十点意见,对审理案件有重要参考价值。不过法律也有保鲜期,是否能追溯以往的案件,有待确认。如果简单地都以新法律追溯过去,会造成巨大的混乱。 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千年不变的真理。在事实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草率更改法律文件,很可能用错误掩盖错误,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最终受害的是弱势民众。

总不能等死吧!

我们不是神,在这种激烈的冲突之下,双方都已经打起来了,对方手里还有刀,你知道哪一下会被砍死。俗话说: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谁能傻傻站在那等死。邻居拿刀前来已经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生命危险的前提,后又出手伤人有犯罪举动,毫无疑问这个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现实中,不法侵害往往事发突然,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多是出于本能反应,难以把握时机,难免会造成对方死伤。对于是否防卫过当,应该考虑到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考虑双方力量对比,避免作出过于严苛的裁决。

农民于水法身上的命案:邻居带刀入宅“讨钱”,反抗吗?

“于三大晚上翻墙进到我家屋里,拿菜刀逼我给他400块。他拿刀背伤我眉头,又拿着刀与我媳妇发生撕打,这种情况下,让我怎么办?”回忆起20年前的冲突,57岁的于水法仍在为“面对危害是否应该奋起反抗”而苦恼。 于水法是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西于村人,20年前,同村邻居于三持刀来到他家中“要钱”,冲突中,时年23岁的于三被砍身亡。 一审时,“于水法夫妇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未被采信,河南省襄城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他定罪免处,对他的妻子常鸽判三缓五。因襄城县检察院抗诉,许昌中院于2001年9月10日做出常鸽有期徒刑十五年,于水法有期徒刑十年的终审判决。 蹊跷的是,这份判决书未标明刑期执行时间段,判决在当年并未实际执行。于水法称,自己从未收到过判决书,直到2010年11月25日许昌中院以裁定书形式补充刑期时间段后,他和妻子才开始服刑。 刑满释放的于水法认为自己没错,坚持申诉。2019年9月25日,河南高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许昌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将近一年过去,再审仍未开庭。

这个案子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反杀细节

村民举报村支书贪污,村支书的儿子多次持刀入室对举报人进行殴打和威胁,最后一次闯入举报人家中时,遭到了村民的反击。 至于村民如何将村支书的儿子杀死的,媒体一笔带过,所以我们也不好确认村民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只能做两个假设。 一,假如说村支书的儿子是在村民家中,持刀行凶的过程中遭到村民反抗,被村民杀死的,那村民就属于正当防卫。 二,根据媒体文章披露,村支书儿子是在村民家外的小路上被发现遭人砍死。假如说,当时村支书之子持刀入室行凶,遭到村民反抗,自知不敌,于是逃跑,村民对其进行追砍,追到家外的小路上砍死,那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说,具体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要看村民在什么地点和什么情况下对村支书之子造成的伤害。

由于这是二十年前的旧案,很多打斗细节已经不太清晰,所以我们只能先从大的方面来看。 1,于三在当地名声不太好,有次和于水法争斗之后把于水法的家居用品砸了。于三的父亲明事理,赔了于水法四百块钱。 2,于三得知父亲给了于水法四百块钱后,找到于三水家要钱,第一次夫妻俩先同意给了,但是没钱给。 3,第二次于三又去于水法家要钱,于三的父亲知道后赶来阻拦儿子,于三和于水法夫妇争执中,抽出了菜刀伤到了于水法的眉头,于水法拿出了木棍防卫,于水法的妻子拿出了菜刀,于三父亲一直劝架。 4,混战过后,于三倒地死亡,于水法夫妻俩相继投案自首。 一审对他俩判的很轻,妻子判三缓五,丈夫定罪免处。 后来检察院之所以抗诉,是因为他们认为有以下情节: 1,于水法当时已经用木棍将于三打倒后,于水法的妻子又用菜刀将于三砍死。 2,虽然检察院没提,我想他们也考虑到了于三父亲当时一直在场拉着于三,于三对他们夫妻俩造成的威胁不至于被杀。 所以后来二审分别判决他们夫妻俩十年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二十年前,按照当时正当防卫的标准,在一些细节上,确实是存疑的,比如说于三到底是站着被砍死的还是倒地后被砍死的?这是对正当防卫定性的关键。 但是随着新的正当防卫标准的出现,这个案子也不是没有翻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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