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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内幕曝光 造谣“杨振宁去世”的大V道歉

时间:2022-01-07 06:06:33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这是想要以退为进博同情?

自罚停博三个月,这算什么惩罚。难道就想以自罚来平息网友的怒火,逃脱法律责任,未免想的太简单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这属于情节严重。一个有108万粉丝的博主,这个法律责任妥妥的。

震惊内幕曝光 造谣“杨振宁去世”的大V道歉

造谣“杨振宁去世”的大V道歉!网友:“自罚”是什么操作

近日,某大V发布的物理学家杨振宁“去世”消息,在网络热传。记者从杨振宁教授亲友处获悉,此信息系谣言,杨振宁教授目前身体良好。当日上午10点,该大V发消息称,“杨振宁先生那条消息不确定。”随后,其再发消息称,“自禁七天,现在面壁去。”当日12点多,该大V发布一则“道歉启示”表示,其再次思考一番,“对于今日误传杨先生谣言,深感不安,牛(自称)需要认真反省及检讨。牛决定,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以儆效尤。”记者注意到,该微博账号此前发布的“杨振宁离世”内容已被删除。自该博主发布“道歉启示”称停博后,该账号暂未更新内容。目前该博主有108万粉丝。 而对于该博主的道歉,不少网友并不买账:自罚停博三个月?还有这迷惑操作?也有网友连续发问:造谣者道歉态度诚恳吗?平台处置到位吗?法律处罚明晰吗?网络造谣如何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对于网络造谣问题,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人大代表,都纷纷建议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也已做出相关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你怎么看?

没有证实的事就随便拿别人的名誉开玩笑,别说造谣的是著名的科学家杨振宁,就是普通人也不允许自己的名誉收到如此诋毁。现在知道自己错了,觉得停微博三个月就能完事了吗?没受点惩罚以后怎么涨记性,还有网络运营着对发出去的内容都没有经过审核就可以随便乱发吗?今后应该对这方面加强管理,发现不正当传播,应该立马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造谣生事,岂能自罚三杯了之

近日,一则物理学家杨振宁“去世”消息,在网络热传。据悉,此谣言的始作俑者,是微博上的一位坐拥108万粉丝的大V。 由于此谣言影响甚广,该大V发博道歉,决定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以儆效尤。 自罚停博三个月?这算什么操作呢? 你以为你喝酒迟到自罚三杯呢? 假如人人造谣后都自罚三杯,那还要法律干什么么?诽谤罪形同虚设? 作为一个拥有一百多万粉丝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你的一言一行,能够影响太多人。像这种造谣的事情,本就是一传十,十传百。你这一百多万粉丝的传播力有多强,你预料不到? 强烈建议公安机关对此事立案,该罚罚,该判判,这才是以儆效尤。 自罚三杯?呵呵,你倒是怪鸡贼。

现在网络的上的言论风气是在是不好,说话的成本太低了,想造谣就造谣,想喷人就喷人,反正没有人知道说话的人是谁,人人都可以躲在屏幕后面,想撒气的可以随便攻击别人,想火的也可以随意发一些搏眼球的言论,虽然这些人可恨,但目前的确也没有什么办法,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们能做的就是自己保持理智和清醒[推1][推1][推1][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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